(1)实物划分。共有物可被实物分割,但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具体用途。

(2)改变价格分配。如不能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则实物分割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改变物的特殊用途,则应将其拍卖或变卖,并对价款进行分割。在另一种情况下,也适用变价分割方法,即所有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此时也可以采取出卖共有物、分割价格的方法。

(3)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是指对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情况,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则可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以另一共有人为赔偿。

总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可以采取共同共有人的原则,通过协商分割,如当事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不动产或股票、债券,应当按市场价格或者当地同类地实物作价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