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结婚为分界线,结婚前的原则是返还,婚后原则上不返还。对婚后返还的特别规定为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由于给付彩礼而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方面,以个人财产或离婚时获得的财产为标准,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全部返还,但现实生活中,彩礼可能被用来购买双方共有的生活资料,而彩礼已经被消费或转化为共同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或同居生活的时间、是否被消费和转化为共同财产等具体问题。现代社交中的聘礼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因为觉得女方娶了人,那么男方就是要给一定的聘礼,所以多数情况下,这些聘礼是用来支付部分彩礼的金钱,通常金钱是在婚前交付的。因此,语言应该是属于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