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双方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既反映在了《民法典》的各条法律的规范中,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案件的办案的一种指导。这个原则实际体现在了双方离婚财产分割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分别有平等权利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承担双方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到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到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权益。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财产不可以列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3、有利以后生活的原则。

4、照顾到夫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为判决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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