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分割夫妻财产,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
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因履行以上所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争议,由此提起诉讼的,
三,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1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财产分割协议一方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婚姻关系终止后,离婚时,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于婚姻关系期间另一方的财产,而引起的争议。丈夫和妻子离婚时,需要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尤其是对不同财产的处置方式不同,当事方应协商处理,如不能协商,可诉诸法院判决,根据具体情形,对房地产的形成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