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子,并且付了全部房款,应属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属于夫妇一方的财产。

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无疑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产权证书虽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结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为婚后财产,关键要看产权情况,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也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结婚后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利用婚前个人储蓄或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住房的归属问题,因为它只是原有的财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改变,它的价值取得开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因此,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实际生活中主要集中在具有福利政策性质的住房,如住房改房,这类住房的取得通常是婚前一方承租,或者与职位.等级、工龄等挂钩,而这一成本要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另外,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也有很多具体情况,使得此类房屋纠纷的处理十分棘手,而产权证往往都是由单位直接办到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规定,该类别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包括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都要平等分割,无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一般均以平分房屋为单位,而非以房屋市场价格(评估价)计算,而非以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须支付对方半价。如有贷款,应首先扣除贷款部分。有关离婚房产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对有关情况处理不清,然后根据以上几种情况对其进行认定,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分割处理,对于不同情形所需处理的结果不同,应通过协商确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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