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中的条款,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若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按规定不可分割。
配偶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婚姻登记日期开始,直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夫妇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㈣继承或接受捐赠所得财产;
(五)复员费、自负盈亏等一次性军人名下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数乘以年平均所得;
(六)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七)男女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偿。
当夫妇双方打算解除婚姻关系时,如果存在共同财产,则需要同时进行处理,即我们所说的分割共同财产。自然,如果离婚夫妇有未清偿共同债务,一般要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清算后仍有剩余,双方实际上再进行财产分割。一般来说,离婚后的夫妻分割财产是平等分配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