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体现在《民法典》各条法律准则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原则,可在财产份额上对女方给予适当的分额,或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从习惯性力量、传统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异后女性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于生活、便利生活的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绩效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用;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才能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能滥用原则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一般原则,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予以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对此种判决结果不满意,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进行相应的诉讼,完成二审程序。应当提交自己强有力的证据以及相关案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相结合的原则,判决此类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