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取得收入和取得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财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这个所谓的“劳动所得收入”就是单位职工,除了日常工资之外,还要包括各种类型的奖金、补贴、单位发放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第二、是“按成本或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夫人双方均有权参与房屋改造,但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另一方参与房屋改造的权利则体现在买房款的优惠上。所以,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为夫妻,而非售房单位职工一方,相应地,这类住房的产权也应为夫妻共有。对于共有物,如有约定,可依约处理,如未达成协议,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拆房屋,具体方法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