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必须进行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夫妻自愿离婚的一项必要程序。通过以下步骤,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行政程序进行登记:
(1)申请当事人同意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则不予受理。我们国家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应持有以下文件及证明:
①户口簿;
②居住证;
三是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⑤结婚证书。另外,还应送交办理离婚证和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按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婚姻登记局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向当事人说明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问题。员工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为法定夫妻;
②离婚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真正的离婚是否是双方自愿的;
④儿童问题处理得当与否;
⑤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等。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离婚时在现场写的,应当是办离婚证前先写好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这些问题要由夫妻双方自行商量,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实也没有义务介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