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