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拥有;差别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经登记结婚并未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因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4)一方与他人合伙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被侵吞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被侵吞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5)离异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那一年没有收入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7)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当对女方进行照顾。
(8)如果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以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退回。对于索取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给予处理。总之,我的国民法典对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平等分割,共有财产,均分,属一方私有财产,离婚时不能参加平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生产资料,应正常进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应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