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如下:
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二、其次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三、对于已经执行了死刑的犯人,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着作等。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