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事实和理由: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XXX女儿XX,

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XXX婆婆XXX,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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