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市区内的土地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乡下及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集体所有。自留山,属于集体。”
2.根据法律规定,由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的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且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私人使用。也就是公民对于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依法使用的权利。由于遗产必须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公民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而仅有使用权。
3.农场主经营的土地.自留山的收入,例如种植的作物、果木、药材等由农民自行拥有。农场主死后,这些收入可作为遗产继承。此外,由于我国农民所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力。按户分户,一般不作过多的调整,以维持其稳定。家族中的个人成员死亡,不影响其他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中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是,不能继承,只能是家族共生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在农村,自留地属于国家或集体,农民对自留地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在自留地上的收益为农民所有,该自留地不属于农民,即使有家人去世,自留地也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和农户经营,但这种属于是共同经营和使用,不属于一种自留地的遗传。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