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假账”,是指仿照真帐、真凭据的式样、内容、制作假账簿、凭据,并怀着欺骗之意,故意将其当作真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变帐”,就是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记帐、凭证所记的物品、数、日等内容,使原本正确的记帐凭证变成了错帐。所谓“隐”,就是把账本、凭证藏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没收的行为。所称擅自销毁帐证,是指在账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账簿、凭证的行为。“多头管理”指的是虚报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的金额等行为。无列支,少列支,即未将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账户,帐外经营;或将应税收入转至其他非法定账户等。所称拒绝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提出拒不申报的,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提出拒绝申报的行为。“假报税”是指未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