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2)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能超过保险公司的其他条件,也不能满足。
(3)保险标志应置于被保险机动车辆上。
(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载、使用性质改变等而增加危险程度的,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应及时续保,并提供前一年的保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如发生涉及保险赔偿的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交强险也并非万能险,还是有一些免赔险的情况,这恰恰是广大机动车辆业主或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
对事故情形或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损失,可以事先了解一下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其它商业保险来规避风险。自然,无论保险如何,在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绝对不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