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夫妻在离婚时用于居住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配偶双方作为买受人未缴纳全部购房款而未取得产权证,如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房产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只要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下列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所有权、分割、赔偿的问题: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论其名称为夫或妻子,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二是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三是婚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离婚时不可分割的财产,一般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因非夫妻共同所有,则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不得主张分割对方的个人财产。当解除婚姻,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一方面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前,往往需要首先通过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