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不能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可转化:
一、订立物业合同。
1.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仅作口头约定,一旦诉讼程序遇到举证困难。
2.公证并不是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3.协议签署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规定,尽快履行(处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以避免反悔。与此同时,协议规定,一旦一方提出反悔,离婚时对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签订赠与协议。
1.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所以建议签署协议后尽快进行公证。
2.如同财产协议,在签署了赠与协议之后,即能尽快履行义务。
3.如果按揭贷款还没有偿还,房屋无法过户,赠与协议此时也无法进行公证。
三类:产权证加上名称(以房屋为例)
1.没有还清抵押贷款的,不得加上名字。
2.加名的一方产权并非当然有一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对房屋贡献的大小.买房的比例.结婚过程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综合考虑。所以,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的时候,还是要比较保险或者是签订另一份财产协议,对产权份额和分割方式、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从而避免以后发生矛盾。上述忠告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毕竟一个人的安全感来自于自己的努力,而不是来自于另一方的婚姻,毕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只有双方共同的努力才能得到对方的尊重,幸福人生才能长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