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据。
2.《财产分割协定》的规定如下:
(1)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2)协议各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原因及分割理由;
(3)实际状况和被分割财产的权利状况;
(4)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每一协议人所拥有的财产的实际状况和权利状况;
(6)分割后的财产交付和转让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负担;
(8)违反合同;
(9)与第三者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等。
3.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已经存在的份额来划分;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当事人自由分割;
(2)如果共有人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适宜分割的财产或被分割后有损毁价值的财产,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办法处理;
(4)如果有共有人下落不明,他们的份额就会被保留;如果共有人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财产受益人将参与分配;
(5)如果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及偿还方式;
(6)由于合伙企业终止等原因而分割财产时,应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和共同经营和生活需要。划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地照顾老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无过错责任的人给予适当照顾;
(8)放弃法定应当分割财产的,权利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
一般说来,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已经达成了协议,双方最好还是去公证处去公证,以免日后有一方反悔,不承认是自己订立的合同。公证处若进行公证,其法律效力将大大提高,必须予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