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有债务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建立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就不能说夫妻共有债。在民法典确立之前,夫妻双方都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任一方举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结婚前的个人债务,即使是在结婚后才产生的,也是由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者由于有关终止的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产生的,也仍然是婚前个人债务。不过,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婚前债务的规定,结婚后可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就转换成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