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们发现其实有不少夫妻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毕竟这种方式下费时费力不说,当事人之间还容易撕破脸。而在诉讼离婚中,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必然还是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否则法院受理了案件,就算调解无效,最终也无法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