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的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院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只限于下列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和刑事裁决,裁判权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处依法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任何法律文书,如超出上述列举范围,人民法院无权介入执行。

(二)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对方即属于此类,那么有足够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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