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购买房产未过户,如果是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支持。在执行货币债权时,买受人反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只有不是因为买受人自身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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