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拆迁营业方式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营业房拆迁的补偿标准要比住宅房多很多,光是拆迁营业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能就要比住宅房的市场价格高了。拆迁营业房,就应该按照营业房的市场价格支付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营业房拆迁时按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营业房拆迁的,应该按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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