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查清数额。欺诈金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范围之一,而该数额是开庭后由法院认定的数额,而非公安机关鉴定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对电信网络诈骗罪判处罚金3000元以上,具体标准如下:1.在三个月内,电信网络诈骗数额为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到3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范围内,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每增加10000元,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达到50万,可在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二)未查明数额。欺诈金额难以查证,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欺诈(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多条的,在网上公布欺诈信息,累计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拨打诈骗电话500余次;由于嫌疑犯.被告人故意隐藏.破坏证据等原因,造成通话次数.难以收集发送信息条数证据,可按已核实的日拨人次数.每天发送信息条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