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能够反映现实社会中各种复杂的关系,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一般客体来说,自然就是受刑法保护、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但应该看到因特网是靠计算机联结起来的虚拟空间,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因特网而言,这种联系有两大支柱支撑,一是技术性TCP/IP。二是用户端资源的共享原则。就是这两根柱子,使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使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在此,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这一类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应该是网络上信息交流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它所侵害的直接对象应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注意的是,利用网络进行欺骗,不应构成本罪。可从法律上来看,网络诈骗的处罚方式是根据情节和轻重而有区别的。但无论法律对网络诈骗情节较轻或者严重的处理方式做出了哪些规定,对于无孔不入的网络诈骗我们还是要多了解,这样才能避免受骗,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