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和履行承包合同事项所产生的争议。这种情况可以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治组织之间,农民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
2.如因土地承包经营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一方不愿意协商.调停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商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相互理解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直接协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停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通过第三方进行沟通.调停,使争议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