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二)按划拨方式提供的建设项目;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㈢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取得发展改革和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注册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需要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