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1993年3月2日,卯洞村委会和胡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在胡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凡所栽树木都完全没有代价地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在合同期满,胡某将按协议无偿交还所承包土地和地上果树。卯洞村委会曾多次向胡某索要他按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正式书面通知胡某,但胡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目前,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按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被告人胡某辩称:“胡某对村委会提出了异议。”从1993年2月起,胡某交了300元风险金,开始承包土地,每年缴纳300元承包费。那时,这片土地为荒地,胡某投入大量人力,又种桃树,现在已进入盛果期。按照国家政策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承包期应延长到30年。经过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以甲方身份与作为乙方的胡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一块位于枣行道南白地承包给胡某经营,该地块的土地面积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面至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至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面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合同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支付甲方承包费300元,并于3月2日前支付300元的风险费用。

协定第2条规定:甲方对乙方的包期从1993年3月2日到2008年3月2日,共15年,在有效期内共4500元。第8条规定:乙方承包地满15年后,凡所栽树木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且乙方有其到下一年承包的优点。胡某已经向寅洞村委会支付了300元的风险费用。这片土地承包给胡某,直到现在。这份合同已经到期,双方还没有续签合同。审判过程中,胡某表示,在合同签订期间为合同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目前该土地承包土地上有桃树270株,桃树200株,桃树苗200株,还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卯洞村委会并不反对胡某提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他也表示同意退还胡某300元风险金。

上面所说的事实,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的佐证。本法认定:寅洞村委会与胡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虽然在意寅洞村委会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现合同已到期,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期满后,凡胡某所栽树木完全没有成本的,都交给寅洞村委会,胡某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午洞村委会提出的申请,要求收回土地及地上果树,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裁决如下:1.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2.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委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如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被告人胡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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