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产权置换并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居住的,对拆迁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拆迁面积小,如果每个月补偿6元/平米低于500元/月,拆迁人应补交500元/月。

(二)在实施产权置换且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如果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那么,如果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定租金标准,则房屋承租人不需要支付。按照原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支付周转房租金。如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时,承租人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的水电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如超过原拆迁房屋单价标准,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相关法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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