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第4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四)小城市为1元至12元。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可适用税额的幅度。城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土地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济落后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可适当提高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但需报财政部批准。国营城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利用和其他原因,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用权人可合理避税,但不可逃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