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了,离婚方式主要有约定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是否要到庭?在这方面,法律有什么规定?笔者已经收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面。提起离婚的,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夫妻双方都要亲自到庭。除《婚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其意愿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一,配偶一方下落不明,须本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员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公告方式向失踪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第157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会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所以离异和不分离都要由当事人亲自表态。而调解是离婚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调停”后能否“解”也要当事人亲自说过才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离婚案审理双方都要亲临法庭。
二、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有权中途退庭者,有权缺席判决。”不过,离婚诉讼是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法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都会增加一定难度。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其意愿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此项规定,历来被认为是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亲自出庭的特别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情况,可以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上面是小编提供的资料,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除非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