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再婚财产公证中,有相当一部分隐含债务纠纷,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建房或购房时欠一部分外债,有的为子女出资等,再婚时有的顾及某些因素,不愿意提外债,如有类似问题,在公证时审查不严,再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债务纠纷,从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对中老年人再婚财产进行公证时,承办人应当将申请当事人涉及的财产证据收缴,如果条件可以,则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的子女部分在场,必要时承办公证员还可以直接让当事人直接告知其子女的情况和联系方式,避免当事人向孩子询问情况,并做好询问记录(备查)。二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也可能在前一段婚姻中均已有孩子,重组家庭后,双方因财产处分、抚养子女等问题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防范这种情况,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