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是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因此只能认定该套房现有价值为夫妻共有。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应以平分为主。
双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协商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仅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是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婚前的房款,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应归双方共有财产,按抵押金额分割。就连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存在的情况也比较多,小编在上面为大家整理了六个不同的情况,来帮你们了解。如果您对分拆房产有任何疑问,可先向我们的网上律师咨询,请专业律师为您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