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已经存在的份额来划分;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分割;
2.如果共有人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能分割的财产或被分割后有损毁价值的财产,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办法处理;
4.如果共有人下落不明,他们的份额就会被保留;如果共有人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财产受益人将参与分配;
5.如果共同财产上有债务负担,应明确各自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及其偿还方式;
6.如果由于合伙关系终止等原因而分割财产,应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每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程度和共同经营和生活需要。分开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适当地照顾到老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残疾人等。
8.放弃法定应当分割财产的,权利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变更登记和批准程序的,应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
进行离婚财产公证时,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而且,夫妻要带身份证,分割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