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领养。
2.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不超过14岁的被收养者可免予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可以领养继子女,并且可以不受14岁以下的限制。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