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劳动改造,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且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支付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养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原定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亲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