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领养领养的领养条件如下:
1.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2.对被养养者进行教育和保护的能力;
3.没有因医学原因而不应领养孩子的疾病;
4.一切有利于被领养者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