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2.未能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不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托付给他人,造成被监护人的风险;

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条

《民典法》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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