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的程序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性和女性必须签署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的双方同意书,抚养孩子.财产及债务等。
2.受理申请。男子和妇女必须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一些省市开始试点异地离婚手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
3.冷静期。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后30天内不愿意离婚,可以到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它被称为“30天的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30天满,则由31天开始至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事务局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