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

(2)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经人介绍或包办的婚姻买卖证明材料;

(3)结婚后感情发生变化,导致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果由于第三者干预而导致离婚,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音像资料等证明材料;对生理缺陷、精神障碍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分开居住,提供材料、理由等;

(5)如提出离婚申请,提供法院判决、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的地位。提交出生证明、户口簿、父母双方抚养费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含资产的种类、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8)双方的经济地位。两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例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目、债权国的姓名、地址等;

(9)有关住房的证据。所有权证明、租赁权合同或有关租赁者关于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相互提供财政援助、生病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经济来源状况证明;

11)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的,提供另一方重婚/与他人一起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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