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人的共同生活无法维持,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都很重要。其离异准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证据的搜集,二是对家庭财产的保护。对大多数当事人而言,由于没有诉讼经验,所以缺乏搜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是法庭审理案件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常常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例如,刘女因无法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想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之前,应认真搜集有关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例如,张男对他实施暴力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方笔录,或街道办事处的证言,验伤文件,证人证言等。若刘女在每次打张男之后,不报警,不验伤,忍住,抱著「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拿不出相关证据,法庭也难以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所以,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搜集相关证据,在起诉前极为重要,盲目起诉,往往“急而不至”。

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常常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有财产。所以,起诉书之前,首先不能轻举妄动,首先不公开地搜集、整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证据。例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银行,账户,其他股东的股票账户,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管,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录像带等等。如有必要,甚至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要指出的是,如知道银行的用户名和帐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到银行户头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法院一般不会收费,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的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的查询费,但是收费并不高,几十元就行了。如当事人对存款银行或存款账户不了解,法院一般不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对家庭财产基本状况进行诉前了解,非常必要。就股票而言,当事人如未能搜集到有关账户资料不必过分担忧,律师可透过法院发出调查令查询对方当事人所持股份的详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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