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疑期间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则通常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若是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要求应予受理,则在这种情况下可离婚,同时,双方签署的妊娠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离异协议是否生效,常常是离婚双方关注的焦点。一般这样的情况是,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都签字同意,但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出现了新的要求,此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一方履行协议内容,或者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一定会根据离婚协议作出裁决吗?我相信答案是否定的。第一,离婚协议书是一种结合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如果说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则不能以书面契约加以限制,也就是,法律不会干预双方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重复变更,但双方要式一旦登记,也就是说,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确认了离婚事实。
但是,只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共同办理离婚手续,而其中一方反悔,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给予法院强制认可。第二,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子女的约定自然也不会生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根据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况做出的。当然,离婚协议并不生效,但是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其协议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下作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离婚协议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婚姻关系中毕竟包含着身份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必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置之不理,简单易行,完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解释”(二)对这种思想的指导作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消协议的情形,在明示列举的事项中未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时,应以此种考虑为依据。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些未明文规定的适用,只是关于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定。在应适用这些条款的情况下,在个别情况下,可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按照目前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种诉讼,则应当依法受理。但是,能否在实体上获得胜诉权,取决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另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