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下列一种情况,调解无效者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允许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抛弃家人;(3)进行赌博;经常发生药物滥用等不良习惯的;4)由于感情不和而在两年内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第四款还规定,一方失踪,如果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列出六个准予离婚的具体标准。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参考“具体意见”,主要是指婚后患有法定禁婚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进行性交,而且难治;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很难共处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不住在一起,不能达成和解;一方被依法判有期徒刑,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此外,对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的,根据《具体意见》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所以,对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无需申请失踪,直接依照上诉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