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由于没有诉讼经验,所以缺乏搜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是法庭审理案件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常常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例如,刘女因无法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想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提出离婚之前,应认真搜集有关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例如,张男对他实施暴力行为时所留下的相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文件,证人证言等。若刘女在每次打张男之后,不报警,不验伤,忍住,抱著「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拿不出相关证据,法庭也难以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所以,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搜集相关证据,在起诉前极为重要,盲目起诉,往往“急而不至”。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常常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在起诉书之前,首先不能轻举妄动,首先不公开地搜集、整理夫妻共有财产的有关证据。例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银行,账户,其他股东的股票账户,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管,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录像带等等。如有必要,甚至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指出的是,如知道银行的用户名和帐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到银行户头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法院一般不会收费,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的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的查询费,但是收费并不高,几十元就行了。如当事人对存款银行或存款账户不了解,法院一般不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对家庭财产基本状况进行诉前了解,非常必要。就股票而言,当事人如未能搜集到有关账户资料不必过分担忧,律师可透过法院发出调查令查询对方当事人所持股份的详情。
㈡选择离婚途径:同意或诉讼。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可通过两种方式与婚姻登记机关达成协议,或者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处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人会把争端诉诸法庭,除非是不得已。所以,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尤其是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出具介绍信,个人隐私权得到了保障,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是如果是两方户口,远在外地(市),而在上海工作的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方便一些。若措施得当,花费只有五十元,可能会比回户口地买单程票便宜,所需时间如安排得好也不用一个月。此外,对于一方在国外,不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者在国外结婚,而想要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庭解决无疑是唯一的办法。所以,选择哪种离婚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三)如何避免或减轻儿童的痛苦。夫妇离婚的痛苦必然会波及子女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一事实。例如,在孩子快考时,尽量不让他知道,以免对他的学习造成打击,尽量放在寒假通知他。即使孩子很痛苦,假期也足以淡化它对它的伤害。告诉孩子时,也不要一步一步地说,可以用虚假的问话,例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和妈妈分手了,你会跟着谁。”儿童是无辜的,家长有责任尽量减少伤害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