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婚姻登记后,一方一家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的房子,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此类房屋被视为父母赠与夫妻的财产,在分割时如果无特殊情况,双方均分。
2.婚前由男女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属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之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旨在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且男女双方结婚以后,该房也的确用于居住,这种房子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分割时,通常采用等额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是婚前所建的房子,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这种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拥有的一方。
4.婚前一方建筑工程,而建造房屋的债务则是夫妻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因为其中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此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建设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一半的价格(如果房屋的一部分是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则被房屋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5.如果在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是一方父母拥有的财产在结婚后未明确告知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仍未与其他家庭成员住在一起但未分家析产,婚姻中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财产,或者是一方一方的财产在婚姻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房产属于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