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具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边隐藏,转移,出售,损坏,损坏,对夫妻共同财产挥霍、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患有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予以撤销处理。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同意离婚,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分割。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时,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总之,夫妻在离婚时可以达成协议,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普通诉讼中,共同财产应平分。夫妻应详细了解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保证夫妻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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