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是指婚前已付清购房款,而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
2.具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购买子女住房的处理: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位于婚前子女名下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中国国情,父母给孩子买房子,签订赠与合同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而言: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孩子,属于孩子的婚前财产,如果在孩子和将来媳妇/女婿共同名下登记财产,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结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已取得离婚房屋全部产权的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和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承担;②婚前以一方名义支付的第一期属于受付方的个人财产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②由一方以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财产属于受付方的个人财产。
5.离婚时,当事人对于未获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作出裁决,只能裁定谁使用了房屋,等取得所有权后再进行起诉,以解决最终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方式是: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予许可;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把价款分给别人。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置房地产因土地稀缺而有别于其他商品,由于使用时间的延长,一般商品都会贬职,而房地产会因为各种原因增值,对于在婚前购买的房子,配偶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因属夫妻共有财产,而原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向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帮助离婚时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如果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租住房屋,另一方要给予帮助,换言之,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出租房屋,仍然可以住在离婚前的房子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