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的原则和女性的利益。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于生活、便利的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配生活资料时,为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能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时,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在哺乳期的孩子,在哺乳期间与母亲一起哺乳”的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子女不满2岁的情况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1.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同母方生活。
2.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与其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一起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超过2岁的孩子随父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长期居住在儿童身上,(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7.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具有给付能力,(1)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仍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1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孩子,而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夫妻一方收养的孩子,双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孩子应由收养方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另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在抚养义务上不能受到虐待,(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4)另有抚养能力的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
18.在下列情况下,子女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是父亲或母亲可以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超出原计划金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19.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假如我结婚十二年想要离婚,两个孩子归谁,普通法庭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并且一般都会商定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如果父母或母亲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判决双方一方共同抚养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