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各条法律规范中,而且也体现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原则,可在财产份额上对女方给予适当的分额,或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于生活、便利生活的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表现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配生活资料时,为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能滥用原则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毁.灭失的,另一方不给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与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